不知道今年的招考簡章什麼時候才會出來,如果出來的話會附上連結在此
每年的簡章內容理論上不會有太大落差給大家參考
懶得看完全部的大家可以看反色的部分就好
全國各級農會第 4 次聘任職員統一考試簡則
一、 依據
本簡則依據 106 年 9 月 13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 1060235804 號函備查 修訂之「中華民國農會辦理各級農會聘任職員統一考試作業要點」訂定。
二、 報考類別
(一)新進人員
1. 企劃管理類:(1)會務行政;(2)農地銀行。
2. 農業推廣類:(1)農事、四健推廣;(2)家政推廣;(3)休閒旅遊。
3. 經濟事業類:(1)共同供運銷;(2)加工製造;(3)行銷業務。
4. 金融業務類:信用業務。
5. 財務管理類:財務管理。
6. 保險業務類:保險業務(含家畜保險、一般保險、健康保險)。
7. 資訊管理類:資訊管理。
(二)升等人員
A、第七職等晉升第六職等
1. 企劃管理類:企劃管理。
2. 農業推廣類:農業推廣。
3. 經濟事業類:(1)共同供運銷;(2)加工製造。
4. 金融業務類:信用業務。
5. 財務管理類:財務管理。
6. 保險業務類:保險業務(含家畜保險、一般保險、健康保險)。
7. 資訊管理類:資訊管理。
B、技工、工友晉升職員
1. 企劃管理類:企劃管理。
2. 經濟事業類:共同供運銷。
3. 金融業務類:信用業務。
三、 報考資格及規定
(一)新進人員
- 1.凡符合農會人事管理辦法規定之農會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及員額出缺農會 所公告之出缺職務、等級及應考資格(含應具證照)者。各職等應具資格 (詳見附表 1),各農會之出缺職務、等級及應考資格(含應具證照),請考 生至各出缺農會洽詢,或上中華民國農會網站「考試專區」查詢,網址:http://www.farmer.org.tw/exam.aspx。
- 2.各類別應具學歷之類科(詳見附表 2)。
- 3.各類別應具相關證照(詳見附表 3)。
(二)升等人員
- 1.應考第七職等晉升第六職等升等考試,限農會現職第七職等人員服務滿 3 年以上,符合農會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第六職等應考資格及有關規定者。
- 2.應考技工、工友晉升職員考試,限農會現職編制內技工、工友服務滿 3 年以上者。
- 3.上述升等人員服務年資以 1
06 年 11 月 24 日為計算截止基準日。
四、 考試科目(參考108年度農會考試準備_報名篇)
(一)新進人員考試分筆試及口試,筆試科目如下:
1.八職等,共 2 科(詳見附表 4)。
2.九職等以下,共 4 科(詳見附表 5)。
(二)升等人員考試,共 3 科(詳見附表 6)。
五、 報考簡章
(一)請至中華民國農會網站下載:http://www.farmer.org.tw/exam.aspx。
(二)下載日期:106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11 月 24 日止。
六、 報考手續及應繳證件
(一)下載報考簡章。
(二)繳交報考資料:
1.報名單:須繳交一式 3 份(1 份出缺農會留存,2 份中華民國農會存查), 每份均應仔細填寫,並張貼最近 3 個月內半身正面脫帽之 2 吋照片。
2.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1 份(由中華民國農會存查)。
3.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新進人員:學經歷證明文件及應具證照等正本。
(2)升等人員:農會服務證明正本(如簡章所附格式)。
4.回郵信封:新進人員需繳交回郵信封 2 個,寄發准考證 1 個(報名時繳交 報考農會留存),成績通知信封 1 個(報名時由報考農會彙收後轉交中華民國農會)。信封均應由考生自行填妥姓名及收件地址並貼足郵資後繳交。
(三)親自報名:請至欲報考之員額出缺農會報名,學經歷證明文件及證照正本等,經員額出缺農會資格審查合格後影印留存,正本當場發還報考人。
(四)繳交報名費:考生請將報名費繳交報考農會。
七、 報名費及報名日期
(一)報名費:新臺幣 1,200 元。
(二)報名日期:106 年 11 月 20 日至 11 月 24 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八、 考試日期
(一)筆試:107 年 04 月 29 日(星期日)。
(二)口試:由中華民國農會另行通知。(第一階段紙本成績單上會通知是否有口試資格及口試注意事項)
九、 考試地點
(一)筆試:統一於中部地區考試(106年度是在台中明德女中),考場於 107 年 04 月 01 日刋登於 4 大報(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並在中華民國農會網站 http://www.farmer.org.tw/exam.aspx 公告週知,同時函知各報考農會。
(二)口試:由中華民國農會另行通知。
十、 准考證寄發
(一)准考證於 107 年 04 月 01 日前寄發。
(二)准考證遺失者,本會不另行補發,請考生至中華民國農會網站 http://www.farmer.org.tw/exam.aspx,以 A4 紙張自行列印;准考證列印開放時間自107年04月20日起至04月29日止。
(三)准考證上詳列有考生姓名、准考證號碼、報考類別、考試日期、節次、時間等,考生須詳加核對准考證上各欄資料,若有疑問,應於筆試 7 天前,向中華民國農會輔導部提出,以免影響權益。
(四)考生於每節入場應試時,均應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入場應試。
十一、考試規則及計分方式
(一)新進人員考試劃分為八職等及九職等以下 2 種職類,由員額出缺農會分別申報,作為受理報考及錄用之依據。
(二)新進人員考試分筆試及口試,各職類口試名額及符合口試資格之規定如下:
1. 八職等:筆試成績有 1 科零分或低於到考人數之總平均分數者,不得參加口試,符合口試資格人員由統一考試委員會擇期辦理口試。
2. 九職等以下:依筆試成績順序就員額出缺農會所開缺額篩選 2 倍人數為口試名額,口試人員筆試成績不得有 1 科零分或低於各該類科到考人數之總平均分數,符合口試資格人員由統一考試委員會擇期辦理口試。
(三)升等人員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四)技工、工友晉升職員考試,以新進人員錄取總數 1.5 倍為合格名額,並以各開缺農會技工、工友成績順序為優先錄取合格人員;開缺農會合格人數因故未能足額時,其剩餘名額依參與技工、工友晉升職員考試人員各類科報考人 數比例分配之,並依所有(含未開缺農會)技工、工友成績順序錄取合格人 員,錄取標準由統一考試委員會議決定。各農會應於新進人員出缺員額申報 時依所開缺額之 1.5 倍(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填寫欲保障之技工、工友 晉升職員錄取類別順位。
(五)統一考試合格標準由考試委員會議依規定決定之,合格成績不得低於各該類 科之總平均分數,應考科目中,如有一科零分者,概不予錄取。
(六)新進人員考試計分方式:
1.八職等:按筆試 30%、口試 70%計算總成績,其計算公式為:(筆試總成績或加分後筆試總成績÷科目數×30%)+(口試成績×70%)。
2.九職等以下:按筆試 70%、口試 30%計算總成績,其計算公式為:(筆試 總成績或加分後筆試總成績÷科目數×70%)+(口試成績×30%)。
(七)原住民向山地農會或山地之合併農會報名參加新進人員考試,按筆試總分優待加分 5%。(應檢附足資證明文件,於報名時由受理農會在報名單及報考清冊內註明「原住民」,事後要求更改者,無論任何理由一概不予受理。)
(八)現職人員參加升等考試者依成績總分按最近 10 年內(即 105 年度以前)每 1 年度考核成績甲等以上加分 1%,乙等加分 0.5%。
(九)成績經評定結果倘有同分數時,其取捨方式新進人員以專業科目合計得分較高者優先錄取,如專業科目再同分時,應再以國文科分數較高者為優先辦理。 (十)各農會現職技工、工友參加新進人員考試時,依照服務農會年資每滿 1 年優 待加分 1%,半年以上(含半年)未滿 1 年者優待加分 0.5%,未滿半年者不予加分,最高以 5%為限。(本項加分限報考原農會新進人員考試之技工、 工友,應檢附足資證明文件,於報名時由受理農會在報名單及報考清冊內註明。)
十二、錄取原則
(一)新進人員考試總成績達錄取標準者,中華民國農會按其類別及缺額列冊,通知員額出缺農會於 3 個月內依成績順序聘任。並得分別在各該農會出缺員額內評列備取人員,遇缺得由各該農會依序聘任。
(二)中華民國農會依農會法第 26 條之規定受託辦理統一考試,對於中華民國農會統一代為受理報考各出缺農會之新進人員總成績達錄取標準者,中華民國農會均按其類別缺額列冊通知員額出缺農會依成績順序聘任。
(三)新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除有農會人事管理辦法所定不得進用情事外,開缺農 會不得拒絕聘任;違反者,該農會當年度考核不得考列甲等以上,中華民國 農會得不受理該農會下一次考試新進人員開缺。
(四)新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任用職等,不得高於所開職等,各開缺農會得於開 缺職等範圍內依公平合理原則下彈性任用。
(五)新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服務期限,得由開缺農會自行訂定之,並於考試 公告加註服務期限,至多以 5 年為限。錄取人員經正式聘任未滿服務期限離 職者,不發給任用資格證明書。
(六)新進人員考試備取人員,出缺農會得視業務需要聘任之,其獲聘資格,得保留至下次中華民國農會辦理全國各級農會聘任職員統一考試公告前 1 日為止。
(七)現職人員經升等考試成績合格者得由各該服務農會遇缺遴升。
十三、放榜
(一)筆試:107 年 05 月 19 日。
(二)口試:107 年 07 月 18 日前。
(三)榜單查詢:網址 http://www.farmer.org.tw/exam.aspx,不受理電話查榜。
十四、成績單寄送方式
(一)新進人員:由中華民國農會郵寄各報考人員。
(二)升等人員:由中華民國農會郵寄各報考農會轉發報考人員。
十五、筆試成績複查辦法
(一)請於107年06月01日前將成績複查申請表寄至中華民國農會輔導部(臺中 市大里區中興路 2 段 522 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為求複查及答覆迅速正確,請依照下列規定辦理,否則不予查覆:
- 一律填寫報名資料袋內所附「成績複查申請表」以郵寄方式申請。
- 申請複查須附原成績通知單正本。
- 須註明複查科目。
- 須附貼足郵票填妥姓名、地址之回郵信封。
- 申請複查每科工本費50元。
-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
- 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三)複查時由統一考試委員會選派 2 名委員,並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辦理。 (四)凡符合規定並於複查期限內申請複查之報考人,均予個別答覆。
(四)凡符合規定並於複查期限內申請複查之報考人,均予個別答覆。
(五)複查結果,成績如有增減,照實處理。
(六)報考人本人或委託他人來會查詢者恕不受理。
十六、新進人員報名注意事項(重要重要!!!)
(一)請先至欲報考農會詳閱應考資格(含應具證照)之公告或至中華民國農會網 站下載參閱欲報考農會之公告內容。
(二)若符合出缺農會公告之資格,請於報名期限內檢附下列資料向員額出缺農會親自報名:
1. 報名表 3 張(貼妥照片,一式 3 張,如不一即不予受理)。
2. 學經歷證明文件正本(待審查通過後,正本得以取回)。
3. 證照正本(依開缺農會公告為準,待審查通過後,正本得以取回)。
4. 報名費用 1,200 元(請向報考農會現場繳交)。
(三)因報考類別繁多,資格條件不一,為確保考生權益,不受理郵寄報名,請親自向出缺農會辦理報名手續。
十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新進及升等人員考試,報考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農會報名,並仔細考慮報考類別,一經填寫決定,事後以誤報、寫錯或其他原因要求更改者,無論任何 理由一概不予受理。
(二)報考人員繳交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及證照等正本,經員額出缺農會審查合格簽註於報名單,正本予以影印後退還報考人,影本由員額出缺農會連同報名單 留存。
(三)員額出缺農會應將出缺名額、職務、等級及應考資格(含應具證照)按規定 格式,自簡章開放下載之日起公告於農會公布欄至報名截止日為止,並以副 本抄送主管機關及上級農會。中華民國農會應於簡章開放下載之日起連續 4 日將農會統一考試公告刊登於 4 大報(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 時報),並於中華民國農會網站發布公告。
(四)員額出缺農會對於應考資格(含應具證照)須詳細說明並辦理公告。公告內 容應於申報員額出缺同時送中華民國農會提報統一考試委員會審議。
(五)各開缺農會訂定之應具證照,係指受訓或考試合格,經國家或法人團體認證 或檢定機構核發之執照或證明文件。各開缺農會所訂定應具證照應與所開職 缺業務性質相關者為限,經提送統一考試委員會審議後,開缺農會訂定之應 具證照未符合所開職缺業務性質者,得拒絕受理該農會該類別考試之報名。
(六)員額出缺農會對於符合新進人員應考資格者均應予以受理,不得拒絕報名。 如有藉故拖延或拒絕報名參加考試情形者,考生得直接向中華民國農會報名參加該開缺農會之考試。 (七)員額出缺農會受理新進人員報名,資格審查合格後,彙整填列各類別報考清冊,檢同報考人員學經歷證明文件及證照影本,由審查人員簽署證明與原件 相符後,送中華民國農會輔導部複審,以憑驗對。複審合格後准予報名參加 考試。逾期或手續不全者不予受理,原件退回,並悉由受理報名農會自行負責。
(八)各農會受理現職第七職等晉升第六職等及現職技工、工友晉升職員考試報 名,資格審查合格後,彙整填列各類別報考清冊,檢同報考人員服務證明正 本,送中華民國農會輔導部複審,複審合格後,准予報名參加考試。
(九)各農會受理報名,如有審查不實情事,概由受理報名農會自負法律上責任,其經錄(備)取者,仍應取消資格。
(十) 各農會應依格式將報考人員分類別編造「報考清冊」1 份,連同報名單 2 份、 學經歷證明文件及證照影本各乙份、升等人員服務證明書正本乙份及報名費 匯款單,一併送至中華民國農會輔導部辦理報考。各農會請將報考資料派員 送達或以掛號郵寄,遺失概不負責。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考場資訊於考試前10日公告於本會網站http://www.farmer.org.tw/,屆時請考生自行查詢。
(十二)本考試未委託國內任何團體或補習班經銷各項書表或提供考試題庫之類 資料與考前補習。
(十三)中華民國農會輔導部洽詢電話:04-24853063 轉分機 191-4。(週一至週五, 上午 8:00 至 12:00,下午 1:00 至 5:00)
十八、報名費退費規定
(一)考生報名手續完成後,所繳報名費一律不予退還。
(二)已繳交報名費經審查資格不符,或報考同農會重複繳費,可申請退費。
(三)報考人須於報名日期截止後 30 日內提出申請。
(四)退費應附資料:
1.退費申請表(附表 7)。
2.繳費證明正本。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存摺影本(限報考人本人帳戶)。
十九、參閱資料
(一)附表 1 新進人員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
(二)附表 2 新進人員各類別應具學歷類科表
(三)附表 3 新進人員各類別應具相關證照表
(四)附表 4 新進人員(八職等)各類別考試科目表
(五)附表 5 新進人員(九職等以下)各類別考試科目表
(六)附表 6 升等人員各類別考試科目表
(七)附表 7 報名費退費申請表
二十、附錄
全國各級農會聘任職員統一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二十一、附註
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農會總幹事不得進用其本人或現任理事、監事之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農會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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